• 索 引 号:004295280/2016-00191
  • 分  类:政策解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2016-10-14
  • 标  题:优抚安置等涉军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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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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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时限:
索 引 号: 004295280/2016-00191 分  类: 政策解读 ;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6-10-14
标  题: 优抚安置等涉军保障政策 文  号:
公开方式: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优抚安置等涉军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16-10-14

  (一)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部分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部分农村籍满60周岁退役士兵等。

  2、补助标准。因战因公因病分十级,按当年公布标准发放。现行烈士遗属每年21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1805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年16980元。在乡复员军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1276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1226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450元,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500元。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每月补助25元。部分烈士子女每人每月340元。

  3、资金发放。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流程,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1)发放对象。一是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二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发放标准。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该补助由退役士兵本人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退出现役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另外,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之后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也可按原安置办法选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按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2010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国家接收安置政策、能够正常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时间在1年之内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2)培训时限。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3)资金负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实习试验费、意外伤害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费等。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政策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1、发放标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

  2、资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主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安丘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4292204

  安丘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4398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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