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784310316545j/2021-68473 | 分 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电子政务 |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23 | ||
标 题: | 安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
个人和企业 |
对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
1、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安丘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3]42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定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4条第3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发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54条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县、镇,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3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5、《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3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29条第2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6、《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274号发布,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4条第2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3款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环境保护、商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第20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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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规划监督管理 |
个人和企业 |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定建设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监督管理 |
1、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安丘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3]42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定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5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53条第1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修订)第37条 对城市建设管理实行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活动依法进行。第40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监察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检查,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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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绿化监督管理 |
个人和企业 |
对损坏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或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1、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安丘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3]42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定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三)行使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23日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修订)第4条第3款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14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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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政管理方面监督管理 |
个人和企业 |
对擅自占用、挖掘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行驶等损坏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
1、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安丘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3]42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定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6条第3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4条第3款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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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商管理方面监督管量 |
个人和企业 |
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等违法行为以及对无照经营商贩处罚的监督管理 |
1、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安丘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3]42号)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定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4、《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9月15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 2004年10月31日修订)第3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5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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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环境保护方面监督管理 |
个人和企业 |
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对建设施工噪声、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
1、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安丘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3]42号)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定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设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6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3款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2012年1月13日修订)第5条第1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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