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9385613x/2013-00006 | 分 类: | 价格收费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监察办 | 发文日期: | 2013-12-19 | ||
标 题: |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文件规定: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交纳占道费。
二、占道费分施工占道和经营占道两类。经批准施工、堆放物料、停放车辆占用人行道的,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30元,占用车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0.50元,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经批准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商亭、摊点,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繁华地段每平方米每昼夜最高不超过1元,禁止商亭、临时构筑物及摊点占用车行道。占道设置广告的收费,另文制定。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工商部门管理临时占用道路设立的集贸市场和纳入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暂不交纳占道费。
三、占道费由各市、县的市级和县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收取。收取费用用于道路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其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占道单位和个人收取占道费或管理费。
四、占道收费属行政性事业收费,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票据应使用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专户储存。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放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 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收支报表。
第七条 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