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埠子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账簿设置和管理
第二条 村级会计账簿的设置、登记与管理,按经管站统一要求进行。各村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由经管站设立档案室,统一存放各村财务档案,代为管理。
第三章 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资金实行代管制度。由镇经管站对村集体存量资金予以代管,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其他形式和任何理由存储、截留、平调和挪用农村集体资金。
第四条 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为保证各村日常开支,各村允许留用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备用金额度上限标准为:1000口人以下的村不 超过1000元,1000口人以上的村不超过2000元。备用金补充由村级申报,经管站批准后拨付。严禁出现白条抵库和支出凭证抵库,控制现金账户账面余额。
第五条 规范村级收入管理。凡是村级实现的现金收入,一律由村会计开单、出纳员收款,村负责人不得经手现金。严格实行钱账分管,严禁村主职干部插手管钱管物、兼任村财务人员。村级实现的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2日内上缴经管站代管,2000元以上的当日送缴经管站代管,大额款项和集中收入须当日办理,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瞒报、截留、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规范村级支出管理。各村实现的支出,除正常办公经费等小额开支外,原则上一律使用正式税票并附支出明细,方可入帐。村级各项支出票据须有事由说明,由经办人、村主要负责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经“阳光议事日”晾晒合格后,报社区书记把关签字,镇经管站审计并加盖“审讫章”后方可入账。
第七条 健全支出审批制度。村级支出事项需据实填制代管资金支出审批单,注明事由经村主要负责人签字,报社区书记把关签字后经镇经管站审核、镇长审批后后拨付。
第八条 村级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等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先行向社区书面报告、镇政府申请批准后,经阳光议事日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严控非生产性开支。
1、取消村级招待费。严格执行村级“零招待”规定,禁止以任何理由列支村级招待费。
2、严控通讯费。严禁村干部用集体资金为个人购买通讯工具、报销通讯费。
3、规范差旅费。严禁用公款购买、长期租用交通工具。镇区内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准租车。由镇政府和社区安排的应急性工作确需租车的其他公务活动报社区书记批准后方可办理,租车费用必须详细注明时间、起止地点、事由和经办人。
4、报刊费限额。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800元。
5、村干部报酬。按照村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镇政府根据考核核定批准数额为准。严禁在工资以外发放各种奖金、补贴、实物。
6、误工补助。村级误工补助人员和标准必须严格控制,经阳光议事日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支付。
7、福利费用。村委会对老干部、老党员、百岁老人及困难党员、群众等进行节日走访,发慰问金、物资的,必须由社区书记批准,报经管站审批后,村委会编制发放清单,由领取人在发放清单上签章,否则,不予报销,责任自负。
8、其他费用。村级不准报销各项赞助、捐款等开支项目;严禁村干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十条 严格控制村级债务。村集体因工作需要确需举债的,经村“两委”研究,“阳光议事日”通过后,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发生的借款,支付利息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计算复利。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收入及向农民个人支出款项使用省农业厅监制、市农村经济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和付款凭据。严禁白条和相当于白条的普通收据作为支出票据入账。
第五章 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购置处置、承包、租赁或转让,需先行向社区、镇政府申请批准后,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经村“两委”会议,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由镇政府组织实施,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处置发包(租赁)和流转的,首先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政府批准,履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通过后,在镇政府指导下,严格竞价和招投标程序,依法依规签订发包(租赁)和流转合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村集体资产和资源。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中标人签订的正式合同,村及镇经管站要分别建立合同档案。集体资产购置处置、资源发包(租赁)流转和工程款项结算入账时,要附有会议记录、合同和竞标资料等证明材料。土地、山岭、水面等处置达到5亩以上的,其发包(租赁)方案应向全体村民公示不少于15天。
第六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农村财务理财职权。每月1-2日进行一次集中办公,审查村里的上月份发生的收支单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审查通过的所有收支单据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理财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直接要求村干部或财务人员限期纠正,对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可直接向镇纪委和经管站反映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财务“晾晒”制度。将每月发生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单据报销、合同管理等重大事务,提交阳光议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镇经管站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按月进行审计,每月的3日-9日,各村财务人员到经管站进行集中审计办公,对审计通过的会计凭证加盖审计章,日常财务审计实行审计实名制,明确审计责任。镇经管站在审核记账后,编制打印财务公开榜,每月10日,由各村张贴到村级财务公开栏中,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村财务人员由镇经管站统一考核管理,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村财务人员。村财务人员的更换须经镇经管站审查同意,报镇政府批准,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各村财务人员必须按时记账,超过3个月不记账的,由社区书记和经管站对财务人员提出批评及整改;财务人员无故造成6个月不记账的,由社区和经管站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村财务人员换届或更换期间,严禁藏匿、销毁账簿单据和土地资料等、严禁占用集体资产,严禁不交接账目。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全年考核,与村级党支部书记和村干部工资考核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第二十二条 各社区书记是本社区农村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务负责人是本行政村、自然村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镇经管站站长、审计人员、村会计是直接责任人。对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而造成农村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失严重的,镇党委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