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4295803/2010-00004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石埠子镇 | 发文日期: | 2010-06-02 | ||
标 题: | 石埠子镇关于转发安丘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文 号: | 石政发[2010]22号 |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石埠子镇关于转发安丘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10]22号
石埠子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安丘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村:
现将安丘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安丘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当前农村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新农村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已有长足发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对改善农业条件,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尽管在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有些方面的管理还相当薄弱,主要表现在:集体资金被贪占、挪用、挥霍浪费,集体资产被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将集体资产、资源低价承包、变卖、折股等,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流失,有的因此而引发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农民上访,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二)明确任务目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把握指导原则。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要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强维护农民的权益。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必须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须有利于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综合配套改革,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实现利益共享。
二、建立健全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资金;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和国家扶持兴建的房屋、建筑物,购置的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文化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状况,按照其不同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遵章办事,实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加大村级财务管理的力度,确保财务预决算、财务审批、资金管理、票据管理、收益分配、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到位。实行村级财务、资金、公章“三代管”制度。镇、街道(包括大汶河旅游开发区,下同)经管站代管村集体资金,应以村为单位在银行设立专户,各村不得私自设立银行帐户,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管理,确保村集体对资金的使用权、支配权。严禁村集体资金与财政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混存,严禁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确保代理资金安全。村集体一切资金收入必须全额及时解缴经管站代管,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或私自抵顶债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用村集体资金。村集体不得新增不良债务,严禁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办企业,严禁借(贷)款用于村管理费支出。
(二)进一步落实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市农经局于每年的3-5月份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进行年检,镇、街道经管站要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资源情况进行集中清查,将增减变动情况说明原因,报经管站登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帐》。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个人和单位,要定期向镇、街道经管站报送资产情况表,资产、资源发生变动的要说明原因,及时调整登记台帐。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经营,村内道路、水利、房屋等基础工程建设,采用公开协商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都要通过镇、街道经管站进行委托公开招标。要规范招投标程序,科学合理地设定标的,选择适当的招投标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民主透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招投标项目及招投标方式的确定,要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履行民主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依法用好“一事一议”制度。在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要加强招投标档案管理,经济合同、招投标方案及有关资料由经管站及时归档。村集体招投标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进行,严禁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操纵招投标程序,侵害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四)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出让,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五)实行村级公章委托管理新机制。为有效解决村级公章管理混乱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章使用审批程序,加强村级公章管理,实行村级公章委托管理。村(居)委印章、财务印章委托镇、街道经管站代管,实行公章双向管理。经管站不能越权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加盖村(居)级印章;不经过监督把关,村(居)委也无法使用村(居)委印章。
三、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积极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
(一)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性、经营性资产实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各镇、街道要选择具备条件的经济强村开展试点工作。要坚持民主
公开原则,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改革方案、章程,科学设置股权,依法界定股东资格,确保改革稳妥推进。加强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确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运行
机制。
(二)创新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领办农民合作社,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联合与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促进农民合作
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2010年,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要领办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的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审计监督。
(一)强化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审计。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与经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重点内容,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
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经营与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集体资金和资产,违规改变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不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低价处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不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造成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混乱的,要依法或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镇、街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要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作为村级领导班子考核、村主要负责人勤廉述评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农经队伍建设,落实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队伍。
附件:1.安丘市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2.安丘市村集体资产资源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3.安丘市村级公章委托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附件1:
安丘市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和有关农村财务管理的规定,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财务票据,是指我市村级及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为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施行收款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和被服务时获得的有效收据,是村级及村以下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市和各镇、街道(包括大汶河旅游开发区,下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农村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农村票据适用于村委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户、经管站等的收支事项,包括收款收据和外来有效收据。
第五条 收款收据的式样、联数、内容、规格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按需要设立,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收款收据的印制、发放、使用和核销
第六条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是农村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农村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和管理工作。收款收据由各镇、街道经管站根据需要统一领购,村及村以下单位使用需向镇、街道经管站提出申请。
第七条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建立农村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农村票据的保管、发放、核销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镇、街道经管站也要安排专人搞好票据领用、发放、登记和销毁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农村票据数量,向经管站申请领用。整本收据用完后,其收据存根联和作废联要妥善保管,年终交经管站存档,不得丢失或擅自销毁。三年保管期满后,由开据单位编制销毁清册,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镇、街道经管站监督销毁,并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其销毁清册永久存档保管。
第九条 收款收据要先领先用,按号码顺序填写,写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国家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必须按规定执行,领取使用和销核办法与收款收据相同。
第十条 撤销、改组、合并和改变隶属关系的村,应在事后10日内将领用的票据交回经管站,不得私自转让或销毁。
第十一条 镇、街道经管站专管员每半年核对票据的结存情况,并于下季第1月的10天内上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移交的,移交人、接管人和负责人办好移交手续。
第四章 外来凭证管理
第十二条 村及村以下农村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现金开支必须按年度预算方案执行。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大额开支尽量使用转帐支票结算,获取有效、合法的收据。
第十三条 外来凭证必须符合税务部门有关发票的管理规定,在购物较多时,若发票不能具体填明商品或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可由出据单位开具详细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作为记帐证明,对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和农经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对确实不能获得合法凭证的现金开支事项,必须由收款人写出收款证明,标明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批准人签字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外来发票或收据丢失,经办人必须取得开票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该证明必须说明原发票或收据的开票日期、发票编号、购货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经办人取得证明后经单位主管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自制原始凭证只限于工资结算单、津贴发放单、差旅费单等与内部成员往来事项,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要求,经办人或领款人、批准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齐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农村票据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民主监督为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审计监督为上级业务部门的专项审计和重点审计。农村票据每月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理,合理合法、事实清楚的,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不是正式合法凭证的不加盖民主理财章,责成经办人索取正式收据后,方可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然后交经管站进行审计,加盖审计章后,村会计方可入帐。
第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农村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并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农村票据的。
2.不按规定使用农村票据,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3.擅自转借、转让、代开、销毁、涂改农村票据的。
4.不按规定接受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5.管理不善,丢失毁损农村票据的。
6.相互串通,不使用规定票据入帐的。
7.利用职权,强行使用不符合规定票据入帐,对财会人员和理财人员打击报复的。
8.其他违犯农村票据管理规定的。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安丘市村集体资产资源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工程招投标管理,加强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实行村集体资产资源工程招投标制度。各镇、街道(包括大汶河旅游开发区,下同)要依托经管站成立资产、资源工程招投标中心,对村级资产、资源租赁、拍卖、承包、工程建设全面实行公开招投标。村委招投标的项目包括:
1.使用村集体资金2000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公益事业建设。
2.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的处理。
3.大宗物品的购买。
4.集体经营的土地、集体预留机动地、果园、林地、滩涂、水面、荒山、荒地、荒滩等的发包、拍卖、租赁等。
二、实行民主公开和审批制度。农村签订各类资源发包项目、资产资源租赁拍卖、工程建设等必须履行民主公开、民主议定和审批程序,并签订有关承包租赁拍卖合同。严禁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压标或低价租赁、拍卖、承包,不准为本人或亲友在承包经营、拍卖和工程建设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私自指定承包租赁人和中标人。具体招投标程序是:
1.由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召开“两委”联席会议,拿出初步招投标方案,并及时报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审核。
2.在镇、街道招投标中心人员的指导下,分别召开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对招投标方案讨论研究。
3.招投标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表决,在征得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审批。
4.招投标方案公示三天以上方可组织招投标。
5.在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方案组织招投标,招投标结果当场公布。
三、实行招投标合同鉴证制度。招投标项目签订的合同必须在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办理鉴证手续,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不合法的合同条款加以纠正或取消。不准在村签订招投标合同,不准村干部私自与招标单位、个人签订招投标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人不准擅自变更。合同鉴证和审核的内容包括:
1.合同文本是否使用了统一的合同文本格式。
2.合同内容及条款是否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
3.合同签订前是否依法履行了民主议事和民主公开程序。
4.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
5.合同条款是否完善,是否表达了租赁承包拍卖双方的真实意愿。
6.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及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四、实行合同统一管理制度。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对村级各类招投标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招投标合同管理台帐。农村各类招投标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镇、街道招投标中心、村和个人保管。招投标合同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1.村“两委”有关项目招投标会议讨论记录。
2.群众代表讨论记录及最后形成的决议。
3.招投标中心的审核意见。
4.确定招投标方案的办法、顺序、参加人数及结果等。
5.中标者交款有关票据的复印材料。
6.合同文本。
7.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纠纷调解的材料以及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等。
8.其他与之相关的材料。
五、实行纠纷调处制度。招投标合同纠纷调处坚持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招投标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招投标中心要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及时做好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本规定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我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安丘市村级公章委托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确保村级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避免侵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引发矛盾纠纷等问题的发生,在开展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村级公章实行统一委托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村(居)委员会公章,实行村(居)委托镇、街道(包括大汶河旅游开发区,下同)经管站代管,由镇、街道经管站与村(居)共同管理使用。村级公章统一存放在经管站的专橱内,专橱分设内外两层,外层的钥匙由经管站管理;内层为每个村(居)设置小橱,小橱的钥匙由各村(居)管理。使用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双方同时开启储存专柜使用公章。
二、村级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公章管理规定,坚持先审批后盖章原则,并认真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村(居)委会公章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主任开具介绍信并共同签字审批后使用;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集体投资立项、资产资源拍卖招投标等重大事项要使用公章的,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主任双方同时到场,持会议记录办理使用公章;涉及宅基地审批、新生儿落户口、订立合同、村民办理相关证明等服务性事项用章,经有关部门证明,持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主任签字的介绍信,经公章管理人员审核后使用。
三、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主任对使用公章的审批要严格把关,必须认真审核需要加盖公章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合法,严禁出现不负责任的随意审批现象。因不按审批程序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镇,街道要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设专人管理公章。村级公章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村章由镇、街道代管,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所有盖章必须有村级介绍信;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和备案手续;管理公章期间不得随意脱岗。凡因违反使用公章管理规定出现问题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