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49441558X4/2023-06038
- 分 类:自然灾害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4-09-15
- 标 题:安丘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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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 成文日期:2024-09-15
索 引 号: | 1137078449441558X4/2023-06038 | 分 类: | 自然灾害 ; 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15 | ||
标 题: | 安丘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09-15 |
安丘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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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2〕64号)《潍坊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丘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政发〔2022〕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丘市辖区内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安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安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防指在牟山水库运营维护中心、于家河水库运营维护中心、尚庄水库运营维护中心、下株梧水库运营维护中心、共青团水库运营维护中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河道养护中心、景芝镇分别设立牟山水库、于家河水库、尚庄水库、下株梧水库、共青团水库、安丘城区、汶河、渠河等防汛抗旱办公室,分工负责日常工作
2.1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市防指指挥,市政府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市人武部有关领导、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文旅局、市融媒体中心、市供销联社、潍坊市水文中心安丘水文中心、市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大队、移动公司安丘分公司、联通公司安丘分公司、邮政公司安丘分公司、电信公司安丘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市防指部成员。
2.1.1市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潍坊市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防总、省防指和潍坊市防指决策部署,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2市防指办职责
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及时掌握预警基础信息,向市防指提出防汛预警发布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扬奖励工作。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防指工作要求、指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区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市互联网舆情中心:加强网络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组织网络媒体发布权威信息。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抗旱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和制定抗旱应急水价。负责组织调配抗旱所需成品油等救灾物资。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组织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镇街区教管办、各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企业做好防汛工作和应急通讯准备,确保防汛抢险救灾、防御台风期间通讯畅通。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及时传播预警响应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散布谣言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镇街区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印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局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养老场所人员避险转移,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指导做好养老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人员转移并妥善安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指导镇街区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行洪区内的林木采伐许可。组织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苗圃和地质公园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负责重大水旱灾害的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指报告水质情况。指导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建筑行业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农村危房度汛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指导监督做好城市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等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市建成区排水防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负责城市(镇)户外公共广告牌匾、灯箱等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供水、供气、供热、道桥、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做好应急抢修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所管河道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负责督促园林部门及时做好城区枯、倒树木的清理、扶正工作。负责制定城市安全供水预案,落实应急供水措施,及时掌握城市公共供水用水信息,加强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市公路(桥梁)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镇街区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农产品(不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市水利局:会同水文机构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做好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抗御旱灾调度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水利工程的维修加固、应急处理计划。负责监督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农村供水,负责本地水资源统一配置。承担防御洪水、重大旱灾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和台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灾情统计上报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做好(非煤)矿山安全度汛工作。组织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灾区企业做好恢复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洪涝灾害、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市内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全市相关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和加强汛期旅游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卫健局: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做好灾区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扰乱价格等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台风及其影响范围内降雨、风力风向的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等重要气象信息。
潍坊市水文中心安丘水文中心:负责做好水文监测工作,进行土壤墒情测报、水文水资源监测,提供水情、雨情和洪水预报,并按规定权限发布。
市消防救援大队: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市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及时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防灾减灾自救知识等。向公众发布汛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救灾活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市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表扬奖励在抗洪抢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
市商务局:负责商务领域的防汛安全,对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特殊流通业、酒店宾馆业的经营场所、仓库、办公设施等制定防汛预案,采取防汛措施,保证安全度汛。负责建立健全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
市供销联社: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救灾抢险等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市人武部:根据汛情、灾情需要,组织指挥民兵应急分队,协调部队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救灾等重大抗洪任务。负责协助市防指向上级申请对本市抢险救灾工作实施支援。
移动、联通、电信各安丘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汛安全,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
邮政安丘分公司:负责督促邮政、快递企业按照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开展防汛抗旱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抢险物资的运输工作。
人民解放军部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措施等任务。
市直其他部门、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各项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市防指工作部署,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2.2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当地驻军、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按照“三定”方案设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
2.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单位,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机构设置的要求设立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2.4 专家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参加防汛抗旱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方案制定和处置,协助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优化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级要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实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城区、重要设施、山洪防御村、牟山水库库区村、头顶库村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制度准备
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人大、政府提出防汛抗旱制度规定修改建议。及时评估、修订、完善防汛抗旱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不断推进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3 工程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及上级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和水利薄弱环节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各类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4 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河道(水库)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定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3.5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间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市政府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0〕75号)
要求,结合本级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加强抢险救灾应急专业力量建设并建立完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参与防汛联动协调机制,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各镇政府(街道)、村(社区)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职责组建防御队伍,承担日常巡堤查险、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各级防指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的原则,根据防洪救灾工作需要,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并做好物资调运、接收、使用管理工作。
3.6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特别针对行动不便人员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叫”应急救援等服务,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镇政府(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卫康、文化和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关责任制。
各镇政府(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交通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7 救灾救助准备
市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8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防台风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对检查发现的防汛隐患要形成整改意见,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防指视情况对重点整改事项向相关镇政府(街办)或区域防指下达整改通知。对防汛抗旱隐患整改情况要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到位。
3.9 技术支撑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气象、水文、等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市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10 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在汛前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市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本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市防指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作为预警发布的依据。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实时气象信息。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辖区内汶河、渠河、下株梧水库、于家河水库,尚庄水库、共青团水库的水情,各类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状态、险情,洪涝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
潍坊市水文中心安丘水文中心负责提供雨情,渠河、汶河、水库水情和洪水预报信息,进行土壤墒情测报,提供旱情、墒情信息。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城区实时积水范围、积水深度和内涝预报预警信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由强降雨等自然因素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
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相关信息。
各镇街区、区域指挥部负责提供辖区内中小河流、小型水库的水情,各类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状态、险情,洪涝灾情及灾害(含山洪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市防办负责及时收集、汇总预警基础信息,分析防汛形势,向市防指提出防汛预警发布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4.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市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分类
4.2.1 部门预警
1. 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级各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响应的防汛应急响应。
教体部门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对积水道路路段实施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暴雨对农村和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应急部门合理预置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
文化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行业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暴雨预报预警区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利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
各镇街区组织沿河村庄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并安排专人开展巡堤,如遇险情立即上报镇政府并报市防指。
水利、水文部门按职责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市防指。
应急部门按照市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设备、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3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山洪灾害防治区内镇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市防指要督促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山洪区天气变化,开展开展雨水情实时监测,研判分析山洪灾害风险,通报共享局地强降雨预报信息,及时发布山洪灾害风险信息。督促镇(街、区)、村(社区)加强值班值守。
各镇街区组织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要提前下沉一线,组织做好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靠前指挥,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引导群众服从统一安排,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坚决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强降雨期间,要组织干部群众加大对阻水桥梁、漫水路段、河道险点、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点、山洪沟口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巡查防守力度。帮助解决群众生活困难。
水利部门要组织推进科普知识宣传,指导各镇街区在受山洪灾害威胁的村(社区)醒目位置设立避险宣传栏、避险路线引导牌等,加强山丘区干部群众逃生技能培训,增强干部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指导受山洪威胁的村(社区)制订村级人员转移避险预案,明确转移避险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避险点等。指导受山洪灾害威胁的村(社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员转移避险综合演练。并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应急部门合理预置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短临和实时暴雨预警信息,利用已建成的监测预警系统生成山洪灾害临灾转移预警信息,及时发布至基层、企业、单位相关责任人。
4.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市防指。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
各镇街区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
住建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房屋建筑。
交通部门采取措施,提醒人员做好防御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大风对农村和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应急部门合理预置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
文化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 抗旱预警
抗旱预警的发布和解除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1.本市发生中旱(40%≤20厘米土壤相对湿度<50%)的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30%以上,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发布干旱黄色预警信号。
2.本市发生重旱(30%≤20厘米土壤相对湿度<40%)的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30%以上,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发布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3.本市发生特旱(20厘米土壤相对湿度<30%)的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30%以上,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市防指及时掌握行情,适时发布干旱预警。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发布抗旱预警。抗旱预警发布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旱区各镇政府按照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准备工作。旱区各镇政府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提前落实旱情应对措施。
4.2.2 市防指预警
1. 防汛预警
(1)预警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发布预警。
①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汶河或渠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汶河或渠河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但发生较大险情;或汶河、渠河重要支流都发生较大险情;
③预计某座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小(1)型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或数座小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④预计某镇街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⑤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⑥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预警的情况。
(2)预警范围
全市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3)预警发布
市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
(4)预警行动
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市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向市防指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水利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上下游、干支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传、融媒体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移动、联通、电信按照市防指要求发布的信息内容,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及时传播有关预警信息。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城、人防工程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镇街区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预警范围内可能出现重大险情的工程,抢险队伍上岗到位,转移受威胁区内群众。加强辖区内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查,及时报告工程险情、灾情。
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提前分析研判,做好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准备,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
(5)预警发布程序
有预警职能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发布和解除与防汛抗旱工作有关的预警并及时将有关预警基础信息报送市防办。市防办及时收集、汇总监测预警基础信息,分析全市防汛抗旱形势,向市防指提出市级防汛抗旱预警发布建议。市防指指挥或副指挥及时组织汛情会商确定防汛预警级别,按程序签发。
(6)预警解除
大范围降雨结束,重要水库、主要河道水位持续平稳,无险情发生。
2.抗旱预警
市防指办公室根据干旱预警,结合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省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3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和特别严重(一级)。
5.2 应急响应启动
市防指根据气象、水利、水文、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级应急响应:市防指指挥签发启动。
二、三应急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
四级应急响应:市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5.3 四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预计本市气象观测站或者全市30%以上气象观测站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汶河或渠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汶河或渠河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但发生较大险情;或汶河、渠河重要支流都发生较大险情;
(3)某座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小(1)型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或数座小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4)某镇街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5)预计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过境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6)数个镇街区发生轻度干旱;或者发生城市轻度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城镇用水和农村饮水可供水量满足供水天数少于30天。
5.3.2 响应行动
防汛四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抢险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情况需要派出市级应急常备队。市防指适时通过电视等媒体向全社会发布防汛抗旱情况通报。
(3)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潍坊市防指。
(4)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落实防汛防御措施,持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指导各有关镇街区水利部门做好水库、河道泄洪工作以及对出险堤防、水库、涵闸等进行抢护和灾后水毁修复。综合行政执法局督促、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根据地方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发改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宣传、融媒体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6)发改、通信、水利、住建、交通运输、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协助镇街区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潍坊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8)市气象局对天气变化及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水文中心加强雨情、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密切监视主要河道、水库水情。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预计本市气象观测站或者全市30%以上气象观测站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且其中有观测站1小时降水量超过50毫米,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其中有观测站1小时降水量超过50毫米,降雨可能继续。
(2)汶河、渠河都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汶河或渠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的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汶河、渠河重要支流都发生重大险情;
(3)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座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小(2)型水库可能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
(4)某镇街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镇街区发生一般洪涝灾。
(5)预计未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过境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6)数个镇街区发生中度干旱;或者发生城市中度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预计城镇用水和农村饮水可供水量满足供水天数少于25天。
5.4.2 响应行动
防汛三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参加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御工作的指导。组织调配全市应急物资。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潍坊市防指。提请市政府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有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单位,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防指,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市防指。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发展变化,做好相关河道、水库的洪水调度,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防指领导、市政府和潍坊防办。
(3)及时往现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受灾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5)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检查;组织行业相关抢险队伍做好险情等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6)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改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融媒体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7)市水文中心加强雨情、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密切监视主要河道、水库水情。
(8)市应急局及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各地做好转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潍坊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9)电力、工信、水利、住建、交通运输、公安、卫健、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10)视情请求潍坊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1)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12)事发地镇街区防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权力。抢险队伍按各自分工立即投入抢险救灾;按照权限调度防洪工程。根据需要,申请包库包河部队参与抢险,为部队搞好后勤和技术保障。
5.5 二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汶河或渠河发生接近保证水位(或流量)的洪水;或汶河、渠河都发生重大险情;或汶河或渠河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2)牟山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小(2)型水库垮坝。
(3)某镇街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镇街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预计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过境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5)数个镇街区发生严重干旱,或者发生城市严重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预计城镇用水和农村饮水可供水量满足供水天数少于20天。
5.5.2 响应行动
防汛二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或者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潍坊防指。
(2)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市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市气象局对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加密台风趋势预测,做出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最新消息。
(6)市水文中心加强降水监测及主要河道、大中型水库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报。
(7)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灾区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改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8)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局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市卫健局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市供电公司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9)工信局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宣传、融媒体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10)市防指视情建议市委、市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潍坊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11)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包保重点工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市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台风登陆区、过境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涵洞、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6 一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预计汶河、渠河都发生超保证水位(或流量)的洪水;或汶河或渠河决口、漫溢;
(2)牟山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大中型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或某座小(1)型水库垮坝。
(3)某镇街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个镇街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预计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过境或影响我市,并伴有大范围降雨。
(5)数个镇街区发生特大干旱;或者发生城市特大干旱,且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城镇用水和农村饮水可供水量满足供水天数少于15天。
5.6.2 响应行动
防汛一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滚动研判,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市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灾区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市委、市政府成立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以属地为主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5)市气象局对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加密台风趋势预测,做出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最新消息。
(6)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灾区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改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7)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潍坊武警部队、民兵参加应急处置,协调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抢险救灾指挥部部署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
(8)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组织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卫健局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市供电公司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9)工信局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宣传、融媒体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10)市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区域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
(11)请求潍坊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12)抢险(抗旱)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潍坊防指,根据领导指示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3)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包保重点工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台风登陆区、过境或近海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党委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地质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发动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修建应急水源、应急供水工程,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压减或关停高耗水企业的供水,饮水困难地区开展应急供水、送水,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防办。
5.7 信息报送和处理
5.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5.7.2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指办公室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指报告。
5.7.4 特别重大、重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或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局,同时报潍坊市应急局;事发后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市委、市政府、潍坊市防指。
5.8 指挥和调度
5.8.1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镇街区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可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8.2 事发地镇街区防汛抗旱机构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8.3 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9 抢险救灾
5.9.1 事发地镇街区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紧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市防指。
5.9.2 事发地镇街区防指应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抢险队伍,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5.9.3 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0.1 各镇街区和防指应高度重视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市防指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10.3 出现洪涝灾害时,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10.4 事发地镇街区防指应按照当地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镇街区政府负责提供紧急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10.6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镇街区政府和市防指应组织卫健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11 应急响应终止
5.11.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局解除暴雨或台风预警,且预报对我市无明显影响。
(2)市气象局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市水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
5.11.2 市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市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终止。
5.11.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信息,重要信息由市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发布。
6.2 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当地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联系人等。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4)群众防汛抢险队伍。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以镇(街区)、社区(村)统一编队,按照镇不少于200人,村不少于10人的标准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汛抗旱机构调度。根据汛期发展,市防指可以决定增调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5)市级应急抢险救援常备队。从市国有企业和大型工程类民企中抽调人员,组建应急抢险救援常备队。常备队是一支训练有素、技术熟练、反应迅速、战斗力强的机动抢险力量,承担重大险情的紧急抢险任务。常备队应配备必要的交通运输和施工机械设备。
(6)调动潍坊市防汛抢险队伍的程序:我市需要潍坊市防汛力量支援时,由我市防指向潍坊市防指提出申请,由潍坊市防指批准。
(7)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抗旱期间,各级政府、管委会和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6.3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1)物资储备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商务局做好应急物资商品流通储备工作。工信局做好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工作。发改局应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市防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市级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导渗堵漏、堵口复堤、应急打井、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用于救助、转移受灾群众及抢险救灾人员,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
各级防指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指确定。
(2)物资调拨
申请潍坊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防指向潍坊市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潍坊市防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抗洪抢险结束后,由我市防办在规定时间内,与潍坊市防办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进行资金结算,或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定点仓库储备。
市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市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镇(街、区)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办向储存单位下达调令。抢险救灾结束后,由市防办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3)社会物资征用
社会物资的征用程序:对社会物资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事先向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登记造册,《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应当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补办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实施征用的政府、街办、管委会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6.4 人员转移
(1)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人员转移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2)人员转移要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3)应急、水利、气象、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工信、公安、卫健、教体、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5)市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分布、密度和群众疏散需求,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质量合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6)各类学校、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下,应当根据政府或防指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汛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
根据预案或实际情况,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政府或防指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在预警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6.5 供电保障
市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6 能源保障
市发改局组织做好煤、电、油、气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会同市公安局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8 医疗保障
市卫健局应全力保障医疗救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并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大灾之后出现大疫。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9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加强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抢险救灾、分洪爆破时的戒严、管控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10 资金保障
防汛抗旱所需各项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政府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市财政、民政、水利、应急、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1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组织水利技术专家根据出险段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险情时,由防汛责任人按预案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技术指导。
(2)各级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充足的应急抢险、救生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6.12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的责任。
(2)各级防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3)各级防指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市防指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各镇街区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抢险救灾的关键时刻,各主要领导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13 技术保障
1.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依托国家、省、潍坊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山洪灾害预测预警系统、建设覆盖全市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指挥调度全市防汛工作并与国家防总、省、潍坊防指的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逐步建立覆盖全市镇街区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系统。
(2)完善雨水情信息自动监测系统,提高全市雨水情信息精度和效率。
(3)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防洪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2.各级防指、防汛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指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应用新设备、新技术。市防指及成员单位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的合作,不断引进吸收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防汛抢险能力。
4.各镇街区、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及抗旱服务队、灌区管理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服务队,深入防汛抗旱第一线,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6.3 培训和演习
6.3.1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及镇街区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镇街区负社区、村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重点加大对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培训力度。
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内容合理、课程规范、考核严格,保证培训质量。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6.3.2 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抢险队伍应有针对性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各镇街区、市防指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本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和培训、演练后的总结报送市防指。
7 后期处置
7.1 调查评估
市防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区的镇街区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各镇街区负责受灾群众有粮吃、有衣穿、有地方安置,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
市住建局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联社负责协调化肥、农药、种子、地膜等救灾物资的市场供应,并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到灾区帮助搞好生产自救。
市水利局及时组织修复因应急供水、应急水源建设而损坏的水利工程。对于抗旱期间兴建的各类应急水源工程,建立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抗旱应急备用功能。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负责重大水旱灾害的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指报告水质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单位职责做好灾后恢复工作。
7.3 急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各级各部门防汛抗旱物资仓储管理单位要做好物资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物资在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广播电视、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5 工作评价
各级防指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探讨水旱灾害发生的规律、特点,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修订评估,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区防汛抗旱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各镇街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各自的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负责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市内主要河流:指我市的汶河、渠河。
10.1.2 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污染事故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3 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其中洪水重现期的洪水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
10.1.4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5 紧急防汛期:当河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警戒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市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政府防指。在紧急防汛期,防指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指可以强制实施。
10.1.6 热带气旋:是发生在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的低压涡旋,是一种强大而深厚的热带天气系统。
热带气旋分级:据《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19201-2006),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六个等级。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由于热带气旋习惯上均简称台风,本预案则统一称为台风。
10.1.7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
Ia=。
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0.1.8 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10.1.9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某”指1个(条、座),数指2个(条、座)及以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和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丘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汛旱字〔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