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49441558X4/2019-76547 分  类: 市直部门;常规检查执法 ;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10-25
标  题: 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安安委办字〔2019〕2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失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5

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刻吸取餐饮场所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市冬季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行动相关安排和市政府领导要求,市政府安委会决定从现在开始到11月底,在全市餐饮行业开展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排查治理餐饮行业燃气安全隐患,督促餐饮行业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时间安排 

  1.镇街区检查阶段(2019年10月下旬):各镇街区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建立台账,督促相关餐饮场所规范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2.督查抽查阶段(2019年10月下旬-11月中旬):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市场监管、住建、商务、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单位成立联合检查组,对镇街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部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11月下旬):各镇街区对前期检查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督促存在的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抓好问题整改。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和属地监管责任住建、市场监管、商务、消防等部门单位和各镇街区,要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各自职能,督促各餐饮场所依法、规范使用燃气。用气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安全。 

  ()扎实开展安全检查。要对全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立即进行整改,达不到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要提请政府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直至关闭取缔。要通过检查,坚决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加强宣传培训。住建、市场监管、商务、消防等部门单位,要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燃气事故预防及应急自救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逃生自救技能,及时曝光违规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引导广大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经营和用气行为。 

  加强工作督查。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镇街区组织开展燃气餐饮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抽查不少于100家的餐饮场所。 

    

  附件: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表 

    

  安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25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表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一、场所是否具备合法经营、使用条件,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是否违规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就餐区是否违规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者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

1、餐饮场所应具备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禁止违规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就餐区禁止违规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者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3、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特别是液化石油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是否违规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是否违规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1、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易腐蚀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2、商业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特别是液化石油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是否违规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是否违规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3、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4、按照国家规定,燃气灶具使用年限应为8年。选购燃气灶具时,一定要选择与所用气源一致、带自动熄火装置的燃气灶。

 

 

 

5、燃气管道外观应完好,无锈蚀和损伤现象。严禁在燃气设施上牵绳挂物,禁止将燃气设施包裹、安装在密闭橱柜和吊顶内。

 

 

 

6、不存在气源混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混用)、私拉乱接等现象。同一室内不得使用双气源。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管道、CNG)

7、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场所是否使用合法供应站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瓶相和气液两相瓶是否专瓶专用,正在使用的钢瓶、备用钢瓶和空瓶是否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1、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气瓶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年限为8年的,经检验合格可以延长一个周期(4年)使用;未规定设计年限的,15年强制报废。

 

 

 

2、禁止使用螺丝口钢瓶(钢瓶提手用螺丝与钢瓶连接)。

 

 

 

3、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4、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场所是否按要求合理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间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并保证功能齐全有效。

1、液化石油气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员工是否存在不安全使用天燃气管道系统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

 

1、检查燃气阀门:阀门应无损坏和燃气泄漏现象,阀门的启闭应灵活,无关闭不严现象;未使用燃气时,阀门(灶具开关、灶前阀、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2、熟知点火、熄火流程:点火时,先打开灶前阀(或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再开灶具开关;熄火时,先关灶前阀(或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再关灶具开关,要做到两个开关并用。

 

 

 

3、熟知发生燃气泄漏时应急处理步骤:切断气源,杜绝火种,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到室外拨打燃气抢修报警电话或119。

 

 

 

4、不得将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在橱柜等隐蔽的场所使用;不得加热、摔、砸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5、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要远离热源,摆放在易搬动、周围没易燃物,且较为通风的地方。灶、瓶距离在80公分以上,严禁私自清倒“残液”以及瓶与瓶之间的倒气。

 

 

 

、液化石油气充装和供应企业是否按国家标准提供气瓶、气质。

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只能充装本单位自有产权气瓶,且气瓶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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