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49441558X4/2017-00161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不良记录“黑名单” ;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安监局 发文日期: 2017-12-19
标  题: 转发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安安委办字〔20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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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9

转发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安安委办字〔2017〕72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潍安监字〔2017〕1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发现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需要进行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情形,及时沟通上报。

  安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关于印发《潍坊市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

潍安监字〔2017〕163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市局各科室、安监支队、应急中心: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研究制定了《潍坊市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和市局各科室、安监支队、应急中心于12月2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科室、手机)报市局法规科(电话:8091119,邮箱:wfsajj@163.com)。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8日       

  潍坊市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总局《办法》)、《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以下简称省《办法》)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工作程序,参照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鲁安监办发〔2017〕21号),制定如下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

  (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安监局)和市局各科室、安监支队、应急中心。

  (二)采集内容及分工:采集的内容共分四类,分别为因失信需要进行联合惩戒、纳入国家级“黑名单”管理、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和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信息。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2.已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且存在以下行为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符合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3)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省安委会挂牌督办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5)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6)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7)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8)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9)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4.符合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 2 起(含)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被省安监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4)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以上情形分别由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局各科室、安监支队、应急中心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采集。其中各县市区安监局采集的信息根据监管职责分别报市局相应科室、监察支队、应急中心审核确认,由市局各科室、监察支队、应急中心汇总后统一提交市局法规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信息采集,由市局各科室、监察支队、应急中心负责。

  二、信息确认

  市局各科室、安监支队、应急中心将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含督查、暗查、暗访、互查、巡查等)过程中搜集到的相关信息、事故查处结案后汇集的相关信息、行政许可及核查中汇集的信息以及各县市区安监局上报信息,进行核实、取证、汇总,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三、信息告知

  对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各县市区职责范围的,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告知,属于市级职责范围的,由市局各科室、安监支队和应急中心负责告知。告知时应当填写《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或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告知书》(附件1)送达当事人,并听取申辩意见,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四、信息报送

  市局各科室、安监支队和应急中心按照上述规定完成“信息采集、信息确认、信息告知”程序后,报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每月3日前,认真填写《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并确认是否纳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黑名单”管理及纳入理由,送交市局法规科。无相关信息的由市局各科室、安监支队、应急中心负责人签字后送交法规科留存。

  五、信息发布

  市局法规科汇总相关上报信息,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经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需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国家级或省级“黑名单”管理的上报省安监局; 需要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通过市局政府网站、“信用潍坊”网站和市内主流媒体公开发布。

  六、信息移出

  (一)对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信息移出”规定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联合惩戒期满1个月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安监局初审后,负责其信息采集的市局各科室、安监支队和应急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做出是否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经各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填写《潍坊市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或不良记录“黑名单”移出审核表》(见附件3),送交市局法规科。

  (二)市局法规科汇总拟移出“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经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属于省级以上管理的,于联合惩戒期满前10个工作日报送省安监局;属于市级管理的,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

  四、对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各县市区安监局和市局各科室、安监支队和应急中心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市级以上“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按照总局《办法》和省《办法》要求,落实执法检查频次和约谈规定,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切实推动联合惩戒制度落地见效。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或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附件:2.潍坊市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汇总表

  附件:3.潍坊市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或不良记录“黑名单”移出审核表

 

  附件1

  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或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规定,你单位因:

拟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或 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单位。

  附件2

潍坊市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汇总表

填报科室(单位):

填报时间:

负责人(签字):

序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失信行为

简况

信息采集机关

是否纳入国家级“黑名单”

纳入国家级“黑名单”理由

是否纳入省级“黑名单”

纳入省级“黑名单”理由

是否纳入市级“黑名单”

纳入市级“黑名单”理由

1

 

 

 

 

 

 

 

 

 

 

 

 

 

2

 

 

 

 

 

 

 

 

 

 

 

 

 

3

 

 

 

 

 

 

 

 

 

 

 

 

 

备注:1.符合纳入市级以上“黑名单”条件的,予以注明并填写理由。

2.市局各科室、安监支队和应急中心按照本表格式,于每月3日前将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送交市安监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8091119;电子邮箱:wfsajj@163.com。

  附件3

潍坊市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或不良记录“黑名单”移出审核表

填报科室、单位:

填报时间:

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单位

名称

注册

地址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失信行为简况

审核情况

确认时间

整改情况

审核意见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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