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8449441558X4/2017-00111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安监局 | 发文日期: | 2017-04-01 | ||
标 题: | 关于转发《潍坊市安全生产重点关注镇督导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 安安委办字〔2017〕11号 |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关于转发《潍坊市安全生产重点关注镇督导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潍坊市安全生产重点关注镇督导办法》的通知
安安委办字〔2017〕11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潍坊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安全生产重点关注镇督导办发>的通知》(潍安办字〔2017〕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安丘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关于印发《潍坊市安全生产重点关注镇督导办法》的通知
潍安办字〔201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市属各开发区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促进镇(街道)级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监管力度不大,打非治违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潍坊市安全生产重点关注镇督导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潍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潍坊市安全生产重点关注镇督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镇(街道)级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监管力度不大,打非治违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镇(街道)层面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县督导办法》(鲁安办发〔2017〕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重点关注镇(街道、县属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简称重点关注镇,下同)的确定、约谈、终止等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重点关注镇的提出、督导等事项。
第四条重点关注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二章重点关注镇的确定
第五条镇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点关注和督导:
(一)省确定的重点关注县涉及到镇的;
(二)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发生一般具有典型代表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他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具有典型代表性及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在6个月内存在2起及以上涉及安全生产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问题,被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被中央、省媒体曝光的;
(五)市级以上挂牌督办未按期整改完毕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未按规定提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的,或是整改后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提请同意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行为的;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监管严重失察的;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依规提请进行处理的;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协调解决不力的,或是存在普遍性、共性安全问题和隐患,不主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的;
(七)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八)对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第六条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发现符合重点关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重点关注建议,经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列入重点关注镇。
第七条重点关注镇名单确定后,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相关镇政府,并通报其所在县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同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重点关注镇名单。
第三章专题约谈
第八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确定重点关注镇后10日内召开专题约谈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重点关注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重点关注镇所在县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参加。
第九条专题约谈会议应当对该重点关注镇相关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整改任务和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等进行研究,并形成明确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专题约谈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该重点关注镇政府,抄送其所在县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四章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重点关注镇政府应当按照专题约谈会议确定的任务目标,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的领导、内容、责任、措施和时限,并经所在县政府安委会同意后,在专题约谈会议结束后15日内,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重点关注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有关整改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重点关注镇政府应明确负责整改工作日常组织协调事宜的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重点关注镇所在县政府安委会,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重点关注镇整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县级相关部门配合重点关注镇开展相关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第五章检查督导
第十四条在重点关注期间,根据所关注行业领域和事项,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组织督导检查。督查内容包括镇委、镇政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重点关注镇政府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情况和有关行业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由市政府安委会定期通报,有关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重点关注镇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督导检查发现对整改工作重视不够、进展缓慢、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的,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提出问责建议,督促县政府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重点关注期间,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收到涉及重点关注镇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举报的,要立即委托重点关注镇所在县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跟踪督导,对涉及重大问题的可以直接查处。
第十七条承担对重点关注镇实施具体督导检查任务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督导检查情况。
第六章重点关注的终止
第十八条重点关注镇的整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后,应当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县政府安委会,经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安委会转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收到报告后,应核查相应重点关注镇整改工作情况,认为整改任务完成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经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后终止重点关注。
第二十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终止重点关注决定后,应书面通知相关镇政府,抄送其所在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同时在相关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撤销相关重点关注镇名单。
第二十一条对整改任务没有完成、问题仍然突出的重点关注镇,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继续进行重点关注,强化督导措施,直到完成确定的任务目标。
第二十二条在重点关注期间,再次出现需要纳入重点关注的情形,且涉及的问题在相同行业领域的,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强化监督检查的措施,重点关注期限延长3个月。涉及的问题在不同行业领域的,应当重新启动重点关注程序,对相关镇叠加实施重点关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