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8449441558X4/2016-00053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安全生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安监局 | 发文日期: | 2016-12-24 | ||
标 题: | 安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 安安委字〔2016〕32号 |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安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安委字〔2016〕32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2月24日
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岁末年初安全生产检查,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潍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的通知》(潍安办字〔2016〕67号)要求,结合我市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现制定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和潍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铁腕整治安全隐患,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2017年“两节”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集中行动时间
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元月23日。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领域:建筑施工、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涉氨制冷、劳动密集型企业、油气管线和城市燃气、粉尘涉爆企业、特种设备、旅游及文化活动场所、学校幼儿园等。
(二)重点部位:排查整治工作重心下移,向基层延伸,突出城乡结合部、自然村(居)等重点部位,突出小微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以及电器线路、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生产的事故易发点、危险点、薄弱点、易被忽视点等。
(三)重点内容:对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303号令),重点检查企业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组织机构、安全投入、教育培训、特殊作业、安全手续、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等方面内容。具体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按《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潍安监字〔2015〕113号)中重点内容执行。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务求实效。
(一)镇街(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所有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参照市政府安委会排查整改集中行动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整治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原则,针对制约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关键因素,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和本系统的整治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安监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涉氨制冷、粉尘涉爆企业等行业领域排查整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行业领域排查整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道路交通领域的排查整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消防领域的排查整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道路运输设施、运输企业行业领域排查整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非煤矿山领域的排查整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工业企业领域的排查整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商贸行业领域的排查整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文化娱乐场所排查整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领域排查整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教育局、卫计局、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旅游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都要制定职责范围内排查整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并将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每半月一次上报镇街(园区)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大排查、大整治;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不留死角的“诊断式”检查。
各镇街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排查整改行动方案,要列出具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和排查时间。
五、工作制度
(一)建立周调度工作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周调度一次集中行动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领导。各镇街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每周五上午12:00前将本周检查情况上报市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附件2、附件3)。
(二)建立“五个当场”工作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向企业负责人反馈;能够立即整改的,当场完成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当场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涉嫌违法的,当场启动调查程序,对关键性、时效性证据进行固定。能当场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三)建立双重挂牌督办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见附件1),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和现场处置措施的基础上,移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挂牌督办。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这次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是针对冬季安全事故多发期特点,有效防范事故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安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措施要求,按照“行动迅速、重点突出、检查全面、整改彻底”的原则开展好大检查。
(二)加强执法,严格处罚。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依法进行处罚,不得随意以经营困难、违法行为轻微、整改态度积极等理由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需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撤销有关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不配合镇街区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检查、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等重大违法行为,市政府安委会将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
(三)搞好结合,严肃问责。要将本次集中行动与“大快严”集中行动、“严检查、严整改、严执法、严追责”行动、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共同落实。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一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督促落实,督导问责。坚持问责关口前移,以问责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按上限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因搞形式、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追究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四)认真总结,巩固提高。要注重对集中行动工作情况的汇总、分析,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抓紧改进完善,指导全市重点行业领域面上监管工作开展。
请各镇街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于2017年元月24日前将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情况形成汇报材料,同时填报《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4396227,邮箱:aqsawhbgs@126.com。
附件:1、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目录
2、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周统计表
3、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问题周汇总表
4、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汇总表
附件1
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目录
(依据8月份全省异地执法检查标准制定 供参考)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目录
1、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未在有效期内。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新进、转岗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4、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5、装置未经过正规设计且未完成设计诊断。
6、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7、安全连锁不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或摘除超过1个月。
8、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切断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关闭。
9、生产装置、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10、未采用万向管道系统充装液氯、液氨、液态烃等危险化学品。
11、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12、油气储罐未按照规定设置温度、液位、压力测量仪表和连锁,未达到以下要求:
(1)常压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报警器;大于或等于1万m3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器并与进料管道控制阀连锁;
(2)压力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装置;
(3)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4)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还应设温度指示仪;
(5)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6)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7)容量大于或等于5万m3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
(8)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连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连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13、涉及放热反应的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
14、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
15、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进入受限空间未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分析。
16、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油气罐区切水和动火作业交叉进行。
17、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和电器。
18、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未按照分区分类存放标准储存,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1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能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化品储存经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目录
1、企业各类安全许可手续不齐全,或未在有效期内。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3、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4、将储存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5、储存装置、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6、未采用万向管道系统充装液氯、液氨、液态烃等危险化学品。
7、油气储罐未按照规定设置温度、液位、压力测量仪表和连锁,未达到以下要求:
(1)常压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报警器;大于或等于1万m3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器并与进料管道控制阀连锁;
(2)压力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装置;
(3)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4)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还应设温度指示仪;
(5)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6)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7)容量大于或等于5万m3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
(8)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连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连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8、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或未定期检测校验。
9、储存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10、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
11、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进入受限空间未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分析。
12、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油气罐区切水和动火作业交叉进行。
13、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和电器。
14、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15、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切断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关闭。
三、危化品使用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目录
1、未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未在有效期内。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安全连锁不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或摘除超过1个月。
5、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切断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关闭。
6、生产装置、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7、油气储罐未按照规定设置温度、液位、压力测量仪表和连锁,未达到以下要求:
(1)常压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和高液位报警报警器;大于或等于1万m3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器并与进料管道控制阀连锁;
(2)压力储罐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装置;
(3)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4)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还应设温度指示仪;
(5)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低液位报警器,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6)容量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7)容量大于或等于5万m3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
(8)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连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连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8、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或未定期检测校验。
9、涉及放热反应的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
10、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
11、进入受限空间未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分析。
12、油气罐区切水和动火作业交叉进行。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13、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14、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和电器。
15、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未按照分区分类存放标准储存,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16、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四、露天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目录
1、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2、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3、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4、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5、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6、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涉氨制冷工商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目录
1、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表,氨储罐和氨制冷机房等乙类厂房与周边民用建筑物等(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足的,主要与民用建筑物防火间距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物小于50米距离等情况的。
2、员工宿舍与氨制冷机房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3、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
4、在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有液氨管道通过的。
5、电气设备不符合要求,如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为非防爆型的。
6、事故风机、应急照明未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
7、快速冻结装置未设在单独的房间内的。
六、涉粉尘工商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目录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未落实停止生产作业、制定作业方案、落实防控措施。
1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采用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
12、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七、涉有限空间工商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目录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3、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附件2
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周统计表
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属地 |
检查 企业 数量 |
发现 问题 数量 |
重大 事故 隐患 |
当场 整改 问题 |
限期 整改 问题 |
暂时 停产 停业 |
立案 调查 |
当场简易处罚 |
下达 执法 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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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下达执法文书是指向企业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等8类文书的总数量,不含现场检查记录。
附件3
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问题周汇总表
单位:填表人:填表时间:
企业名称 |
发现存在的问题 |
问题处置情况 |
问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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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整改 |
责令限期整改 |
暂时停产停业 |
立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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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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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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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当场整改、责令限期整改、暂时停产停业、立案处罚、当场简易处罚栏、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填写对应的问题序号,所有问题都要进行有效处置;2、问责意见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约谈、警示、处罚、党纪政纪处理或处分等建议;4、本表填写的有关数据要应与周统计表的问题数量、整改数量、处罚数量等所有数据完全对应。
附件4
隐患排查整改集中行动汇总表
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属地 |
检查 企业 数量 |
发现 问题 数量 |
重大 事故 隐患 |
当场 整改 问题 |
限期 整改 问题 |
暂时 停产 停业 |
立案 调查 |
当场简易 处罚 |
下达 执法 文书 |
问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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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 |
属地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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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检查组本表填写的有关数据要与周统计表、周问题汇总表上的问题数量、整改数量、处罚数量等所有数据完全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