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6208R/2018-66736 分  类: 办事指南 ; 教育
发布机构: 凌河镇 发文日期: 2018-09-01
标  题: 凌河镇中小学服务信息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凌河镇中小学服务信息

发布时间:2018-09-01

        凌河镇义务教育学校2018年招生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8年全镇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根据教育局《关于印发<安丘市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教字〔2018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为依据,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招生原则,维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更好地为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服务。

二、招生原则

(一)依法依规。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潍坊市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免试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入学,任何学校不得组织笔试选拔学生,也不得通过面试、谈话、考察等方式变相选拔学生,更不得擅自附加选拔条件,严禁把竞赛成绩、奖励证书、考级证明、校外培训经历等作为入学门槛。

(三)相对就近。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等实际因素,在相对稳定、适度调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划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片区镇区以主干道为标识划设,农村以自然村为单位划设,坚持就近入学,严禁跨片招生,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零择校”

(四)多元可调。适龄儿童、少年以户籍和监护人确权住房为依据,按照“户口优先、房产准入、多元可调”的原则,分类确定新生入学资格。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教育局对学校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五)阳光招生。按照公平、公开、科学、便民原则,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加强过程监督和管理,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条件和招生结果等公开。学校实行均衡编班、阳光分班,并加强社会监督,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

三、招生对象及范围

小学招收2012831日(含)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招收具有小学六年级学籍的2018年小学毕业生。入学年龄以户籍为准,临时未取得户籍的儿童,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具有凌河户籍且在镇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符合政策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以及其他按规定需在凌河镇入学的适龄儿童,均须按划片免试入学。

四、招生安排

(一)初中招生:

1.初中学校73日前印制“**中学新生注册信息登记表”,并通过小学在73日上午发给六年级学生。登记表前言要说明发表原因,回收要求,并要求家长签字确认。

2.75日六年级学生到校后,由各小学按班收取“**中学新生注册信息登记表”交两中学包靠人员。

3.两中学成立招生工作小组,组织专人根据“**中学新生注册信息登记表”做好新生注册、网上报名工作,因信息表家长已经签字,不需要再现场确认。

4.76日按原计划要求初一新生到校报到,中学招生工作小组继续新生注册登记工作。

5.713-15日日中学招生工作小组再次办公汇总招生报名情况。根据教管办下发各小学六年级学生名单对对报到情况做好统计,并如实填写各小学六年级学生报到情况汇总表。各小学六年级学生报到情况统计表及汇总表于2018715日下午五点前发封永堂平台平台。

(二)小学招生

一)学生划片。

1、凌河小学招收原石家庄小学招生片学生及大路、小大路、蒲家埠及镇区内凌达路以西居住的学生。办公地点设凌河小学西楼。

2、镇东新建小学由现石家庄小学负责招收原凌河小学服务片内去除大路村、小大路村、蒲家埠村后其他村庄学生及镇区内凌达路以东居住的学生。办公地点设在现凌河小学东楼。

3、红沙沟小学、慈埠小学、拥翠小学继续招收原片区学生。

4、红沙沟中学小学部13级、14级学生下学年并入红沙沟小学。

二)、报名注册时间。

集中注册报名时间为78-9日。未能按时注册的714日再集中办公一天。为方便家长,现场注册与现场确认同时进行。到校注册即认定为确认报名。

三)、各位小学前期准备工作。各小学要全面做好辖区学龄儿童信息摸底,并通过幼儿园或村委逐一发放入学告知书。告知书中除告知家长注册时需带的有关材料外,必须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同时,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认真做好无人监护或监护缺失、孤儿、留守儿童及特殊群体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将保障留守儿童和特殊群体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辖区内适龄儿童因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提出申请,报镇政府(街办)审批;对失学辍学儿童,学校要实时监测,分类建档,准确施策,做好劝返、登记和报告等工作。新生延缓入学、学生失学、辍学等情况要于开学后两周内报教管办备案

四)、新生类别及需提供材料

1、有本镇户籍且有确权住房的需带户口本、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房产证明、山东省儿童预防接种证。

2、有本镇户籍但无确权住房的需带户口本、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明(租房证明或物业管理证明等)、在本镇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山东省儿童预防接种证。。

3、无本镇户籍但有确权住房的需带户口本、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房产证明、山东省儿童预防接种证。

4、无本镇户籍且无确权住房但确在本镇居住一年以上的的需带户口本、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明(租房证明或物业管理证明等)、在本镇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山东省儿童预防接种证。

五)、材料上报。

各小学填写好18级新生信息登记表于2018715日下午五点前发封永堂平台平台。表格样式见附件。

五、招生要求

1严格入学资格审查,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各初中、小学要严格按划片规定招生。不得招收其它学校片区学生。对镇区内学生住址从书面材料上无法判断的要安排人员实地查看。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清退回原划片学校。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教管办将严肃追究学校校长责任。

2、严格控制班学额,严禁招收小龄学生。各学校新生班学额必须控制在省定标准之内(初中不超过50人,小学不超过45人),并预留4%的备用学位。要严格小学新生户籍年龄审查程序,严格以户籍年龄为准登记入学年龄,严禁招收小龄学生入学。凡私自招收小龄学生的学校,一经发现,招收的学生一律予以清退,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加强新生管理。各学校要对新生编制临时班级,选派班主任,制定出暑期安全目标责任书,招生时与学生签订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学生,一份学校留存,责任书上面一定要有学生和家长签名。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学生利益,事关教育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各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向广大学生、家长宣传招生方案有关内容,确保做到家喻户晓。各学校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和组织机构,招生报名期间实行校长负责制、领导带班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保证电话畅通,要安排熟悉业务、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及时解答学生及家长的咨询。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严格落实家长“最多跑一次”制度。要注重问题导向,做好风险评估,多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以扎实、稳妥的工作作风,做好今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各项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招生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排除各种干扰,做到阳光招生、廉洁招生,以维护和保持风清气正的良好招生环境。

附:镇区招生划片

1.锦凌小学招生片

百鹅疃村        北小沟村        北中阿村       川里院村

东北庄子村      东兵马营村      东董家庄村   东姚家庄村

东赵家庄村      范家庄子村      富家庄子村     后松园村

老兵马营村      老中阿村        涝洼子村       雷家沟村

刘家河头村      吕家埠村        马家河崖头村   密家庄村

前松元村        前文家庄村      前小沟村       秦家河村

西兵马营村      西赵家庄村      许古道村     张布袋庄村

郑家河村        芷芳村          刘家庄子村     新中阿村

于家水西村      东溪家园小区    凌河镇区凌达路以东

凌河小学招生片

大儒林村        东庄头村        方家埠村       关前布村

关王庙村        贺家庄村        柳沟村         楼子埠村

前儒林村        秦戈庄村        泉子崖村     佘家庙子村

石家庄村        水泊村          土山村         王家营村

西店子村        西儒林村        西庄头村       小官庄村

小儒林村        偕户村          新兵马营村     朱家埠村

大路村          蒲家埠村   小大路村  凌河镇区凌达路以西          

凌河教管办

2018630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

籍管理工作。

 二、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以5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转学与借读 

第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条 高中学生转学。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市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本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一经转出,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本省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和学生档案,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段学校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等,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单位或场所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学校所在地亲属户口簿,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到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和成长档案),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本人或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例和三个月以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十七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或电话形式问询。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不予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五、升级与跳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六、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评价方式。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学生学业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指导意见,指导县(市、区)和学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实行等级制,其认定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学业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一般为ABCD四个等级),也可以实行百分制。初中学业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以学生发展报告的形式呈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和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主要就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两方面进行评价,结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作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加盖钢印。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三十一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发展的标志性成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开除学生学籍和勒令学生退学。高中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五条 给予高中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的,记入档案。 

三十六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九、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七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信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生学籍信息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信息须于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应该采集以下相关信息(不同学段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采集必需的信息):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班级、学生类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现住址、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数码照片等。  学生监护人(或家庭成员)信息:包括监护人姓名(无特殊情况和要求一般填写父母姓名)、关系、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学生入学信息:包括原学校代码(第一次入学为空)、入学日期、入学方式(普通入学、民族班、体育特招、外校转入、恢复入学资格、其他)、来源地区(学生来源所属行政区划县区)、学生来源(正常入学、借读、其他)、就读方式(走读、住校、借宿、其他)、入学考号、入学成绩等。  学生其他信息:包括国家或地区、外语语种、政治面貌、血型、健康状况、港澳台侨状况、独生子女状况、流动人口状况、接收资助状况等。 

四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相关代码采用以下编码规则。  主管单位代码:由2位省(区、市)代码+2位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共6位数字组成。  学校代码:由6位主管单位代码+1位学校类别代码+3位学校序号,共10位数字组成(学校类别代码为:小学1、初中2、小学初中并存3、小学初中高中并存4、完全中学5、普通高中6、职业高中7、职普高中并存8)。  学籍号:由4位入学年份+10位学校代码+1位学段类别代码+4位学生序号,共19位数字组成。(学段类别代码为:小学1、初中2、高中3、职高4 

第四十一条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类别代码、学段类别代码依据国家标准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定,不得更改;学校代码由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定,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更改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附则 

第四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育主管部门将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凌河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流程 

一、所需材料:

初中、小学学生学区内不准转学。

跨学区转学家长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户口本)或(房屋租赁证明、劳动合同、人社局出具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花名册》、社保中心出具的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就业、参保一年以上)、户口本)或(房屋租赁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原件。

二、办理流程:

(一)简单流程:转入学校     转入县教育局     转出学校        转出县教育局

(二)详细步骤:

第一步:家长持上述证明材料,到转入学校教导处,提出转学申请,由学籍管理员先提交网上转入电子申请并打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转学证和转学证回执”(提交和打印按钮在一行),并引导家长到校长室签字盖章。盖章完毕后,将所有转学所需材料交转入学校教导处。

第二步:学校持上述证明材料集中到教育局基教科(惠民大厅)进行审批、盖章,并同时审批网上转入申请。

第三步:家长持已盖学校和县教育局两个公章的“转学证回执及转学证”到转出学校教导处,学籍管理员认真核对转入学校已经提交的学生所有信息是否与盖公章的转学证相符,若不相符,学校要重新改正提交(若转入学校还未提交,那么转出学校要网上先新增后再提交),若没问题,学籍管理员提交网上转入电子申请并引导家长拿转学证到校长办公室盖章,转学证回执由转出学校留档,然后家长领出学生学籍卡片、义务教育学生发展报告等相关学生档案材料。

第四步:家长持已盖三个公章的“转学证”到转出县教育局基教科(惠民大厅),办理电子学籍网上转出异动手续。

第五步:家长将转学证以及学生学籍卡片、义务教育学生发展报告等相关学生档案材料交转入学校教导处。

第六步:转入学校集中带转学证到教育局基教科(惠民大厅),办理电子学籍网上确认手续。

此转学程序,由转出、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向家长解释清楚,避免家长多跑冤枉路。

注:省内转学如遇我市学生转出到外地市,流程与本流程相冲突。可凭接收证明先办理转出手续;跨省转学,根据教育部要求必须先办理转入手续。

三、学籍办理地址

安丘市教育局:市北区学府街1号,青云学府前。学籍办理在教育局惠民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422186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