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00433442XX/2021-00929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 ; 公路
发布机构: 金冢子镇 发文日期: 2021-06-14
标  题: 金冢子镇关于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通告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金冢子镇关于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6-14

  为进一步优化我的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公路及公路设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确保麦收期间全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杂物、碾压秸杆。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存在严重危害,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1.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作业者安全得不到保障。 

  2.在粮食的四周放置木棍、石头、酒瓶以及其他障碍物,过往的机动车极易压到障碍物上或采取紧急避让时,造成交通事故。 

  3.由于打场晒粮使路况变窄变差,有时驾驶人判断不准、处置不当,就会引发侧翻于路边(沟)的交通事故。  

  二、金冢子镇党委政府将联合派出所、交管所等部门组织人员加大对全农村公路特别是重点路段的巡查和治理力度,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清理一起,坚决遏制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现象蔓延。 

  三、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晾晒物品,经劝阻而未清理的将依法予以清理,并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因在公路上打场晒粮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物品、供电、电信、交通公用设施、公路路面、桥梁及安全防护设施等损坏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不听劝阻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全社会都有爱护公路和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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