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619D/2020-33415 | 分 类: | 认定标准 ; | ||
发布机构: | 景芝镇 | 发文日期: | 2020-11-30 | ||
标 题: | 【转载】城乡特困人员认定标准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转载】城乡特困人员认定标准
根据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二十一条 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息核对。镇、街道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由不少于2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由调查人员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行业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用于低保认定的当地行业收入基本标准,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六)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消费支出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二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七)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八)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
(九)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十一)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二)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除外);
(十三)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十四)残疾人自主创业一次性扶持奖励补助金;
(十五)潍坊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家庭收入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6个月或者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三)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七)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八)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九)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十)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
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按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没有法律文书的,老年人子女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或者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视为有完全赡养能力;有完全赡养能力子女的老年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本条所述老年人子女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的机动车现价值和货币财产价值。机动车辆现价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赡养(抚养、扶养)人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能够精准认定的,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赡养费原则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家庭年收入-居住地年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应赡(抚、扶)养人数;不能精准认定的,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
第二十四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刚性支出按照下列规定扣减:
(一)因病个人负担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扣减;
(二)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年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的按照3000元扣减;
(三)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扣减。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减。
第二十五条 低保补助水平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原则上人均最低补助水平不低于每月50元。
支出型贫困低保家庭和单人保的补助水平原则上不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补助,严禁实行平均发放。
第二十六条 加强低保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各类补助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补助金。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因病(伤)致贫家庭,应当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于不符合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对获得低保等社会救助和其他福利保障政策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等,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给予救助。
(来源:安丘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