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840043360033/2020-09296 | 分 类: | 社会保障 ; | ||
发布机构: | 辉渠镇 | 发文日期: | 2020-06-01 | ||
标 题: | 关于申请办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五保)政策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申请办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五保)政策
一、关于申请办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我市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或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成年(年满18周岁)无业重度残疾人,家庭财产符合我市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且其相关义务人无完全赡(抚、扶)养能力。
2、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可单人入保:
⑴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介于我市低保标准的1-2倍;
⑵家庭财产符合《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⑶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⑷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同时满足按户入保和单人入保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可按户入保。
(四)收入认定:⑴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子女赡养费等现金和实物收入;⑵财产认定方面,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⑶低保或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就业、外出务工等增加的必需支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0%扣减,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⑷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市民政局确认,可以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其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延长低保待遇6个月。
(五)低保标准: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二、关于申请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五保)政策
(一)救助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含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奖励扶助金,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特别说明的是:(2)指的是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或者是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两种类型。)
4.其他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认定为特困人员。
认定特困人员(五保)最重要的就是比低保对象更困难的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及护理服务等;分散供养人员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领取供养金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市民政局向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发放照料护理补助,由其向分散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照料和生病护理服务。
(三)救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目前,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再区分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全部执行每人每年700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450元,半自理的每人每月280元,自理的每人每月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