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4336003/2017-00011 | 分 类: | 办事指南 ; 优抚安置 | ||
发布机构: | 辉渠镇 | 发文日期: | 2017-02-25 | ||
标 题: | 辉渠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办理服务指南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辉渠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办理服务指南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二、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条例》(2004年8月通过,201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二、(二)乡镇民政部门初审。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印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安丘市辉渠镇便民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①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②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③《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军人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④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五、申请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②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③《退伍军人证》及复印件;④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证明;⑤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⑥《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记载内容的材料;⑦加盖有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⑧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应出具派出所证明其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⑨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六、基本流程
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③县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指定医院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中确定。医院应组成会诊小组(至少三人),对体检者照片和身份证核实无误后,安排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各项检查报告),会诊小组成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经体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级民政部门;经诊断或公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④市级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批。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办理《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6—48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