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水库、湿地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以下所称“湖泊”均包含水库和湿地),落实管理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河长制、实施湖长制安排部署和省、潍坊市、安丘市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面实行湖长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抓好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和综合治理,遵循湖泊生态功能特性,全面实行湖长制,着力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为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推进“四个城市建设、不断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湖泊管理保护与开发、生态与发展、流域与区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2.坚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标本兼治,持续提升湖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3.坚持统筹湖泊生态系统治理。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联防联控,统筹陆地水域、岸线水体、水量水质、入湖泊河流与湖泊自身等各个要素,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规划、实化措施,切实增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4.坚持党政领导和分级负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湖长职责,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严格考核问责。
5.坚持鼓励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让湖泊管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爱湖泊、珍惜湖泊、保护湖泊的浓厚氛围。
6.坚持深化落实河长制。以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为基础,进一步强化湖泊管理保护,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体系,实现河流、水库、湿地一体化管理,形成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等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18年6月底前,在全镇所有湖泊(水库)全面实行湖长制,建立起镇、村湖长体系以及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6月底前,完善河(湖)长制工作镇级考核办法和相关制度,建立镇级湖长体系;镇党委、政府出台实施方案,建立镇、村级湖长体系,完善湖长制镇级相关制度办法。
按照河长制总体目标,统筹推进河流与湖泊管理保护工作,通过持续努力,推动全镇湖泊水环境功能全面恢复,水环境风险得到控制,生态系统得到恢复和改善,使湖泊成为维护良好生态系统的重要纽带、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优美空间,展现“魅力官庄,活力官庄”形象的生动载体。
二、组织体系
1.组织形式。湖长体系设置与河长设置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建立镇、村湖长体系。
各湖泊按照区域分别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泊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2.工作职责。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泊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违规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
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按照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中界定的工作职责,落实湖泊管理保护职责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1.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镇水利站牵头,镇国土分局、建房办、镇经管站、镇财政局、镇综治办、镇交管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单位参与,镇河长办负责落实)
2.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并勘界定标,严守生态红线。(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房办牵头,镇国土分局、镇综治办、镇水利站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3.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镇水利站牵头,镇经管站、派出所、建房办、综治办、镇交管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参与,)
4.严格控制跨湖泊、穿湖泊、临湖泊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镇水利站牵头,经管站、建房办、综治办、交管所、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5.禁止在湖泊中网箱或围网养鱼,禁止一切投饵养殖活动。有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经营活动的水库,由承包方依法有序终止承包合同,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终止的,由承包方对承包经营方附加协议约定不得网箱养殖、不得投放饲料及其他对水体有害的物质,只能生态看护,确保水体不受污染。到期不得再对外承包。(镇水利局站牵头,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6.严格管控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矿等活动。(镇水利局站、镇国土分局局,派出所、交管所等与,参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
1.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镇水利站牵头,经管站、建房办、综治办、交管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沿湖泊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镇国土分局、镇水利站牵头,经管站、建房办、综治办、交管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加强湿地合理利用,推进湿地对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净化处理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等活动的管理。(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房办、国土分局、水利站等部门牵头,经管站、综治办、交管所等部门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1.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重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镇水利站、建房办牵头,经管站、财政所、镇国土分局、综治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统计办、市场监督管理所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泊污染物总量。湖泊水质达不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或入湖泊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泊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泊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镇水利站牵头,经管站、建房办、综治办、交管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兽医站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湖泊周边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建房办、综治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兽医站等部门、单位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4.禁止使用高风险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低风险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和农村清洁工程,防止水质污染。(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建房办、综治办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5.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镇水利站牵头,派出所、建房办、综治办、交管所、兽医站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6.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泊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环卫所牵头,派出所、建房办、综治办、水利站、交管所、兽医站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水利站牵头,建房办、综治办、环卫所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镇环卫所、水利站牵头,经管站、财政所、建房办、综治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兽医站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加大湖泊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镇水利站牵头,财政所、建房办、综治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环卫所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
1.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镇水利站牵头,环卫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实施“放鱼养水”工程,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水利站牵头,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环卫所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对湖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引进具有危害性质的外来动植物。(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水利站等部门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4.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财政所、水利站、环卫所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党委、政府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资源力量,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全面落实负责河(湖)长制工作专职工作机构,加强督促河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河湖规范化管理,加强联动机制建设,推动河湖管理保护各项工作,确保湖泊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党委、政府牵头并负责落实,镇直有关部门参与)
(二)夯实工作基础
1.调查摸清全部湖泊的分布、数量、位置、面积、水量等基本情况,收集湖泊水资源、水域岸线、水生态、水环境等数据信息。(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水利站、环卫所、财政所、国土分局、建房办、综治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全面排查,摸清湖泊存在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建立“一湖一档”。(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水利站、环卫所、财政所、国土分局、建房办、综治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落实湖泊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湖泊管理保护投入机制,为实行湖长制提供资金保障。(镇财政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分类指导
1.围绕湖长制主要任务,针对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形成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镇河长制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四)严格考核问责
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镇级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村级湖长进行考核。镇河长制办公室采用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对单位进行考核。(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宣传引导
1.提升文化内涵。实施“文化河湖”建设,发挥各级河(湖)长作用,深入挖掘水文化、河湖文化、源头文化、沿河湖风情文化、农耕文化等因河湖而生、相伴的民俗和文化,设置文化河(湖)长,打造河湖文化牌。(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文化站等有关部门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社会监督。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2018年8月底前,在湖泊岸边显要位置设置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财政所、国土分局、建房办、环卫所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
3.强化社会共治。选聘民间(义务)湖长,充分发挥民间(义务)河(湖)长监督作用,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和义务护湖队,对河湖开展巡查、保护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湖泊管理保护成效进行监督和评价。发挥共青团社会化动员优势,广泛动员青少年爱护河湖服务活动,助力河(湖)长制实施。(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财政所、团委等参与,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