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306号)和《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潍发改价格〔2023〕193号)等文件规定,我局重新核定了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并拟定了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一)关于重新核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文件制定于2019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需要重新核定天然气配气价格,并据此确定居民、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二)关于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从2021年4月起,上游供气企业将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浮了5%,考虑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未作相应调整。2023年4月起,上游供我省居民门站价格上浮比例为15%,城镇供气企业成本倒挂严重,对此,省发改委要求各地适时理顺,调整天然气价格。
二、文件依据
(一)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306号)要求,各市及时出台价格联动文件,积极稳妥疏导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凡未疏导的,当地政府应补贴城镇燃气企业上浮差价;既不补贴又不联动疏导,导致天然气供需矛盾突出、产生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并追责相关责任人。
(二)潍坊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潍坊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1〕203号)规定,在联动调整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等额联动。
三、测算方案
(一)配气价格。根据《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潍发改价格〔2023〕193号)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城镇燃气企业的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结合成本监审结论,拟定如下配气价格。
方案一:按收益率5%计算,为0.83元/立方米。
方案二:按收益率6%计算,为0.86元/立方米。
(二)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目前我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测算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如下:
方案一:按照配气价格0.83元/立方米测算,终端销售价格为3.106元/立方米(2.276+0.83=3.106),比现行2.80元/立方米提高0.306元/立方米。
方案二:按照配气价格0.86元/立方米测算,终端销售价格为3.136元/立方米(2.276+0.86=3.136),比现行2.80元/立方米提高0.336元/立方米。
四、调整意见
方案一: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在原2.80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增加0.30元,即3.10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在第一阶梯3.10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各阶梯价格仍按1:1.2:1.5的比例确定。
方案二: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在原2.80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增加0.33元,即3.13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在第一阶梯3.13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各阶梯价格仍按1:1.2:1.5的比例确定。
五、配套措施
为保证特殊用户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1.壁挂炉用户由原三档气量、价格调整为两档,并将第一档气量增加400立方米。即:对壁挂炉用户不分供热区域内外(清洁取暖“气代煤”用户除外),年用气量在1200立方米(含)以内的,执行第一档价格(方案一3.10元/立方米、方案二3.13元/立方米);1200立方米(不含)以上的用气量,执行第二档价格(方案一3.72元/立方米、方案二3.75元/立方米)。
2.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气量每月增加5立方米。
3.清洁取暖“气代煤”用户按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4.对学校(含幼儿园)、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价格水平执行(方案一为3.41元/立方米,方案二为3.44元/立方米)。
5.低保户家庭、城乡特困人员和困难职工,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燃气企业办理价格优惠手续,用气价格按2.80元/立方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