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城区声环境质量,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及发展规划,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安丘市城区范围。
二、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安丘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a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三、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三)相关规划及资料
1、《安丘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2、《安丘市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9年9月14日安丘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3、《安丘市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30年)》;
4、安丘市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5、安丘市2020年遥感影像图。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安丘市城市建设现状及发展规划,划分四种类型的声环境功能区,分别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70.39km2,未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对城区范围内6.26km2的水域和34.17km2的以农林用地为主的区域,本次区划未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后续根据其实际开发建设情况划分。
(一)1~3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次区划中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4个片区,面积10.8km2;2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8个片区,面积23.69km2;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4个片区,面积为13.88km2。
安丘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1-3类)见表1。
表1 安丘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1-3类)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次区划中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3个片区,包括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的区域和2个规模以上的交通服务区域,面积共计22.02km2。4a类声环境功能区涉及的交通干线共计51条,包括城市主干路27条,城市次干路24条。距离的确定方法为:当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为50m;当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为35m;当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为20m。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义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2个规模以上的交通服务区域为安丘汽车站和安丘汽车北站。
安丘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4a类)见表2。
表2 安丘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4a类)

安丘市划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统计见表3。
表3 安丘市划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统计表

五、执行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限值见表4。
表4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六、区划说明
(一)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GB3096的规定执行;
(二)本区划实施以后新建的交通干线,自投入使用之日起,将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的区域调整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区划同时废止。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本区划可适时调整。
附件:安丘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