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起草了《安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为使方案更加严谨、科学、合理,更加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
联系人:周子坤
联系电话:0536-8025089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
2020年10月10日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镇街区级指挥机构
2.4 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 应急车辆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 件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安丘、美丽安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丘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安丘市行政区域内因违法排污引发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事件,应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但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它部门牵头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响应的,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应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安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街区)以及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镇街区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属地政府、生态环境和相关主管部门。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有关镇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潍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按照突发事件的诱因,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事故次生、企业排污、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引发等四类。其中事故次生类主要包括由于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陆源溢油污染以及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等;企业排污类包括企业排污导致的水污染(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等;自然灾害类包括因旱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恐怖袭击类包括恐怖分子投毒、引爆危险物品引发的水污染(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可报请市政府批准,或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安丘市供电公司。
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当地政府疏散居民;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及市级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生态保护工作。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污水处理厂的处置和调度工作,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城市供水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所辖城市供水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保障饮用水供应。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负责前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的安全保障;负责提供水文等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资料。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做好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指导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职责要求参与职责范围内的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宣传。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市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故时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2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由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负责常态下日常应急管理和非常态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综合协调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挥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2.1 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设在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负责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做好预防、预警、应急工作;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它应急任务等。
2.2.2 现场指挥部
安丘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2)应急监测组: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5)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安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
(8)专家技术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等有关专家组成。协助市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分析事态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或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进行事件后果评价。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镇街区级指挥机构
各镇街区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 安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风险评估工作。
3.1.1.2 安丘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安丘市人民政府及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各镇街区和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
3.1.2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 预防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1.4 预防工作
(1)加强风险排查
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发现环境安全重大隐患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全面预防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一厂一册”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全市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2)加强预案管理
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应制定重点河段、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和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乡镇、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加强风险评估
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辖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全面开展区域、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日常监管
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应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识,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5)加强应急联动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6)加快平台建设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牵头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平台,及时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放射源、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基本信息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现状以及各类污染物质的基本处置方法等信息,实现“环境风险点源清楚、环境应急处置方式清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清楚、流域和区域环境敏感点位清楚”。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上报潍坊市政府,潍坊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一般(Ⅳ级)预警信息分别由潍坊市政府、安丘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安丘市人民政府发布。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安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告送到潍坊市人民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或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应当在20分钟内向本级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电话报告,40分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或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应当在20分钟内向本级市委、市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和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安丘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
省人民政府、潍坊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安丘市人民政府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安丘市人民政府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安丘市人民政府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安丘市人民政府及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潍坊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安丘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报请潍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协调指导救援处置。
4.1.2 分级响应启动
4.1.2.1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安丘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省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工作。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潍坊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潍坊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部门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安丘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潍坊市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工作。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安丘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安丘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安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安丘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控制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丘市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二次污染、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按规定向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以及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同时,安丘市人民政府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潍坊市人民政府和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9)组织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2.3 环境应急监测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在应急环境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潍坊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安丘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 安全防护
4.2.5.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安丘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确保生命安全,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的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突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并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安丘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安丘市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安丘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发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搜救队伍等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专业环境应急处置队伍、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应急监察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单位承担。安丘市人民政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确保环境应急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环保专业机构、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在突发环境事件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材料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1)生态环境部门应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基本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要求,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组织修订,经安丘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潍坊市政府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安丘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 件
安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安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赵延福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指挥长:李德宗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局长
王子胜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 李华锋 市发改局局长
郑红岩 市工信局局长
孙瑞胜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房师靖 市财政局局长
刘庆玲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戴 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张宪宝 市住建局局长
王嘉斌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德勇 市水利局局长
郭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毛永东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伟华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新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旅局局长
赵 强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伦江涛 市气象局局长
高安科 安丘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如有职务变动,由接任者担任。现场指挥部设在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李德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政策背景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出台目的
提高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安丘、美丽安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重要举措
1、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
2、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环保专业机构、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在突发环境事件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建设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5、生态环境部门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起草了《安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现将意见征求情况反馈如下:《安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共收到意见0条,其中予以采纳的0条,不予以采纳的0条。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