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同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情况,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决策依据
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467号文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9号)。
三、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
四、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阶梯气价拟调整意见
1、各阶梯气量调整
第一档:居民生活用户气量每户每月由原来的20立方米(含)及以下调整为30立方米(含)及以下;冬季居民采暖(壁挂炉)用户总用气量每户每年由原来的480立方米(含)以内调整为800立方米(含)以内。
第二档:居民生活用户气量每户每月由原来的20立方米(不含)-30立方米(含),调整为30立方米(不含)-80立方米(含);冬季居民采暖(壁挂炉)用户总用气量每户每年由原来的480立方米(不含)-1080立方米(含)调整为800立方米(不含)-1200立方米(含)。
第三档:居民生活用户气量每户每月由原来的30立方米(不含)以上调整为80立方米(不含)以上,冬季居民采暖(壁挂炉)用户总用气量每户每年由原来1080立方米(不含)以上调整为1200立方米(不含)以上。
2、各阶梯价格调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文件规定,各阶梯气价按照1:1.2:1.5的比例确定。
第一档:执行居民生活用气到户基本气价,基本气价不作调整,继续按安发改价格〔2019〕4号文件执行,即每立方米2.80元。
第二档:在居民生活用气到户基本气价基础上加价20%,即每立方米3.36元。
第三档:在居民生活用气到户基本气价基础上加价50%,即每立方米4.20元。
根据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有关规定,遇城市门站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将作联动调整,第二档、第三档气价将按比例相应调整。
(二)实施范围与周期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的执行范围,供气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实行阶梯气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燃气表为一“户”。
阶梯气价以年度为执行周期。全年分档气量按月用气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的气价标准,用气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用气量跨年度不累计、不结转。
(三)配套措施
1.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气量每月增加5立方米。
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申请“一户多人口”用气政策,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原件及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当地供气企业营业厅办理认定手续,所享受政策自认定的次月起执行。
2.“低保户”家庭,城乡特困人员和困难职工,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燃气企业办理价格优惠手续,用气价格仍按2.75元/立方米执行。
3.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服务设施等,不执行阶梯气价,仍按照原标准执行每立方米2.94元。
(四)加价收入用途
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