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数量限制
无
(三)禁止性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必要性描述
备注
1
居民户口簿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
换领提供
3
申请材料样表
无样表
(一)办理流程
接收-受理-核查-核准-发证
(二)流程图
1、《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七条第一款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受理业务派出所:1、城里派出所,电话:0536-4221563;2、东关派出,电话:0536-4222815;3、城北派出所,电话:15725656066;4、兴安派出所,电话:0536-4778110;5、开发区派出所,电话:0536-4733110;6、大汶河派出所,电话:0536-4323741;7、景芝派出所,电话:0536-4602746;8、石堆派出所,电话:0536-4700110;9、金冢子派出,电话:15725651268;10、官庄派出所,电话:0536-4651110;11、凌河派出所;电话:13153630160;12、大盛派出所;电话:0536-4681308;13、吾山派出所,电话:0536-4961110;14、柘山派出所,电话:0536-4861119;15、石埠子派出所,电话:0536-4761106;16、辉渠派出所,电话:0536-4080110